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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青大校综字〔201923号)相关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学院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含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残液、剧毒物品残留物等)。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以免污染环境。

第三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负责联系校实验室管理处、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接洽,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协助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定专人或实验室助管进行管理,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集、贮存、转移和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等各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废弃物来源、产生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等级、负责人等信息),以便明确责任。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杜绝将废液乱混、乱倒、废物随手乱丢的现象。

第九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和特性,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回收后按类别存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中,并如实填写《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登记表》和《青海大学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信息汇总记录表》,并将《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签》贴在收集容器上。

第十条 严禁将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管道或随意丢弃。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本实验室收集到的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并存放至设定的安全地点,等学院科研管理部联系处置单位转移处理。转移前需报《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信息汇总记录表》电子档,并应进行仔细查验,未按规定要求收集的危险废弃物一律不得转移。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务必收集和保管好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保障临时存放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指定专人负责,避免故意破坏或意外泄漏造成的危害。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会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各实验室须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待其稳定后方能进行存放。

(三)严禁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混存于同一容器内。

(四)实验所用装试剂的空瓶需要分类集中收集(同系物、同类相容性为一类),空瓶内不得有残留液体。用强度适中的中小号塑料袋进行包装,扎口,每袋不超过 30 只空瓶。

(五)对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应使用小包装袋或包装盒分类进行包装暂存,确保包装袋或包装盒内试剂相互不发生化学反应,并加以标注。

(六)集中收集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统一用 25 升白色塑料桶,装入废液量不超过桶

总容量的 2/3

第十三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合理的处理措施并实施,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实验室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