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实验室管理

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青大校综字〔201923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剧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安全监管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学院、实验室两级管理,科研管理部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或指导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以及相应物品的采购、仓储保管与发放,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向使用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与转让危险化学品。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转借给其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违反危险化学品的限制性使用规定。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按照学校危化品采购流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使用人提交购买申请表,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备案,并由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购买、入库,各实验室指定专人(专管员)办理双人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由实验室管理处在通过公安部门核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非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各实验室按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应保存在学院危险化学品柜库。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统一存放于学院危险化学品库中,严格执行以“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

(一)购入后必须及时入库并登记库存台帐。

(二)领用时,必须如实登记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实验室负责老师、本科生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导师领用并在现场指导学生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实验室要对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台账核对,一旦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情况的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二十条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院安全督查小组和小组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实验室和个人,实验室科研管理部有权停止其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规范管理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根据学院实验室考核指导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 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教师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固,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任何实验室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实验室废弃物应由学校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