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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学院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师和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由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平安与环保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平安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平安第一、综合治理基本指导思想,遵守“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方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 书面检查

() 通报批评

() 诚勉谈话

() 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 取消评奖评优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 直接参与实验的教师和学生

() 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本科生指导教师

() 实验室负责人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出现以下情况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一)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技术平安隐患和安全事故者;(三)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四)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学院每年根据实验室安全通报等情况,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并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条 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管理人员适当奖励,以激发师生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积极性。

第十一条 对于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或通报次数较多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将扣发实验室管理费,以示惩戒。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341日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